我第一次被要求在一個非聯合錦標賽中幫助孩子仲裁遊戲,比賽在30分鐘內進行,沒有增加時間,這是一次學者錦標賽,他們犯了錯誤,因為將陪伴者留在了一起,讓女王
在一個遊戲中,兩個孩子都參加了K + R K + R殘局。沒有一種方法可以迅速贏得新手並贏得比賽,兩個孩子都有時間,一個孩子聲稱這是平局。我們是兩個仲裁員(不是專家,只有兩個1900在俱樂部提供幫助)。我們要求平局。
這是正確的決定還是我們應該讓孩子們玩耍?
我第一次被要求在一個非聯合錦標賽中幫助孩子仲裁遊戲,比賽在30分鐘內進行,沒有增加時間,這是一次學者錦標賽,他們犯了錯誤,因為將陪伴者留在了一起,讓女王
在一個遊戲中,兩個孩子都參加了K + R K + R殘局。沒有一種方法可以迅速贏得新手並贏得比賽,兩個孩子都有時間,一個孩子聲稱這是平局。我們是兩個仲裁員(不是專家,只有兩個1900在俱樂部提供幫助)。我們要求平局。
這是正確的決定還是我們應該讓孩子們玩耍?
您可以宣告平局,實際上您只需要宣告平局,但前提是您已數完雙方的75次移動而沒有捕獲或當棋移動。這是根據國際棋聯大法則第9.6.2條:
9.6 如果同時發生以下一項或兩項,則該遊戲為繪製:
9.6.1出現了相同的位置,至少在9.2.2中出現過五次。
9.6.2 任何系列的至少每個玩家進行了75次移動,沒有任何棋子的移動,也沒有任何捕獲。如果最後一招導致將死,則應優先考慮
當然,玩家也可以自由同意他們之間的平局。
編輯:布魯斯發表以下評論:
III.5.1也可能適用。如果仲裁員同意對手不能以正常方式獲勝,或者對手一直不努力以正常方式獲勝,則他應宣布比賽已平局。否則,他將推遲其決定或拒絕該要求。不需要75次移動或5次重複
在這裡我會回答,因為註釋中沒有足夠的空間來做。
準則III.5.1幾乎可以肯定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。 III.5.1不是獨立的。它是第三節的一部分,取決於第三節的早期部分。
讓我們看一下。
指南III。沒有增量的遊戲,包括快速遊戲完成
III.1 “快速遊戲完成”是遊戲的一個階段,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所有剩餘的移動
III.2.1以下有關遊戲最後階段(包括Quickplay Finishs)的指南僅在事先宣布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使用。
III.2.2 這些準則僅適用於標準國際象棋和快速國際象棋而無增量,不適用於突擊比賽。
首先,根據《 OP》 ,時間控制都是在30分鐘內完成的,因此快速的時間控制且無增量意味著可以應用III。但是,根據III.2.1,這些僅在事先宣布使用的情況下才可在事件中使用。幾乎可以肯定他們沒有不事先宣布,否則這兩位仲裁員至少會知道他們的存在,而他們似乎沒有。
假設他們事先已經宣布。然後我們來:
III.4 如果採取行動的玩家的時鐘還剩不到兩分鐘,他可能會要求為兩個玩家增加5秒的增量。這構成了要約。如果要約被拒絕,且仲裁員同意該請求,則應將時鐘設置為額外的時間;
OP在他的評論之一中似乎表示兩個球員還剩25分鐘。這意味著這不適用。儘管如此,假設玩家確實還剩不到2分鐘的時間,除非仲裁員明確要求,否則仲裁員無法應用此規則。不允許仲裁員以任何方式幫助玩家,並且在比賽期間不得自願提供此信息。他們只能在遊戲之前發布通知所有玩家的公告。
繼續,我們終於到達了布魯斯參考部分:
III.5 如果第III.4條不適用且玩家擁有此舉還剩不到兩分鐘的時間,他可能會在旗幟掉下前要求平局。他應召集仲裁員,並可以停止國際象棋計時(見第6.12.2條)。他可以根據他的主張 對手不能以常規方式獲勝,和/或對手一直沒有以常規方式來取勝。
首先,這僅在III.4不適用的情況下適用。唯一可能發生的方法是,如果沒有數字時鐘可以設置所需的時間和增量。如果有這樣的時鐘,則III.4適用,而III.5不適用。
假設,所有先前的反事實“如果只有”適用,則III.5僅在玩家還知道規則並以正確的方式提出特定要求。同樣,即使仲裁員知道規則,他也可能不會通過自願提供信息來幫助玩家。
因此,我最初的結論是-準則III.5.1幾乎肯定不適用於這種情況。
根據規則,這不是繪製位置,因為有足夠的配合材料。從殘局理論的角度來看,這可能是一個吸引,但考慮到犯了很多錯誤的玩家,輸給一個戰術並不奇怪。
我會讓他們直到想要平局的玩家可以根據50步移動規則或三重重複要求申領,或者有人時間用完或遊戲以其他方式結束。 (他們保留記號嗎?如果不做出正確的主張可能會很困難,儘管目擊比賽的仲裁員可以在75次移動或五次重複後裁定平局。另外請注意,USCF規則允許仲裁員或代理人計算移動次數,
也就是說,對於“非聯合兒童錦標賽”,我想您可能會有一些迴旋餘地,所以我不會真的為您辯解裁定抽籤。
最好讓他們玩一點,理想情況下只繪製一次達到50步。但是,如果其中一個人的時間不夠用(他們的對手顯然只是想舉報他們),那麼您應該要求平局。
如果您不隸屬於發布針對此類情況的規則的小組,則很難說出確切的規則。但是我認為您在這種情況下的行為是合理的。
USCF規則14H曾經規定,時鐘時間少於兩分鐘的球員(不使用延遲或加分)可能會提出不足的要求失去機會。正式地,該規則不再有效,儘管仍然允許比賽使用它作為變體,而無需提前宣布。
如果使用此變體,則規則14I4明確指出,除非是快速獲勝的位置,否則對白對白應該是平局。通常,如果C類玩家有足夠的時間不會合理地失去對大師的位置,那麼根據這種變化,平局的要求將得到維持。這與所涉及的球員的實際實力或鐘錶上的時間無關。
由於鍾表上有超過2分鐘的時間(“兩個孩子都有時間”),從技術上講,這種變化不能已被調用。但是,嘗試的平局 claim 也構成了平局報價,即使聲明不成立,其他玩家也可以接受。根據您對另一個答案的評論,您問其他玩家是否同意平局,他們似乎對此很滿意。這對我來說足夠了。如果雙方都不想繼續比賽,那麼強迫他們將棋子隨機移動50步就沒有什麼意義了。
順便說一下,USCF象棋官方規則書的一部分,其中包含規則,現在甚至可以在線上獲得。我在這裡找到了它。
相關的FIDE規則,附錄G.5:
如果第G.4條(球員可以要求雙方加時賽)不適用,並且舉棋的球員少於時鐘還剩兩分鐘,他可能會在旗幟掉下之前要求平局。他應召集仲裁員,並可以停止國際象棋計時(見第6.12 b條)。他可以根據自己的對手不能以常規方式獲勝,和/或他的對手一直沒有以常規方式來獲勝的理由提出主張。
類似於USCF的規則DM,從技術上講,只有在聲明玩家的時鐘時間不足兩分鐘的情況下,才能調用此功能。